ARTICLES OF ASSOCIATION
台灣塗料工業同業公會章程
修訂沿革
●
中華民國84年7月20日第18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
內政部84年8月9日台(84)內社字第8420905號函准予備查
●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第23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
內政部98年7月9日內授中社字第0980012421號函准予備查
●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第24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
內政部100年7月8日內授中社字第1000015451號函准予備查
●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第26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
內政部106年7月13日台內團字第1060051660號函准予備查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第27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
內政部109年9月18日台內團字第1090049218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工業團體法及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塗料工業同業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並謀劃塗料油漆工業之改良推廣,促進經濟發展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為法人。
第 五 條
本會以台灣地區為組織區域。
第 六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
第 七 條
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辦事處。
第 八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定訂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任 務
第 九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關於國內外塗料油漆製造、塗裝工業之調查、統計、研究、改良及發展事項。
二、
關於原料來源之調查及協助調配事項。
三、
關於會員生產、運銷之調查、統計及推廣事項。
四、
關於技術合作之聯繫及推廣事項。
五、
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六、
關於會員業務狀況之調查事項。
七、
關於會員產品之展覽事項。
八、
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調查、登記事項。
九、
關於會員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會員資格之證明等服務事項。
十、
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及勞資糾紛之協助調處事項。
十一、
關於勞動生產力之研究、促進與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講習之舉辦事項。
十二、
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十三、
關於接受機關團體或會員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四、
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工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十五、
關於各項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六、
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 十 條
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載明經營塗料油漆製造、塗裝之公營或民營工廠,除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同一工廠經營塗料油漆製造、塗裝以外之業務者,塗料油漆工業部分亦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十一條
工廠申請加入本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會員會籍登記卡四份,及工廠登記證影本二份,送由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准其入會。但應由本會將上開登記卡二份、證照影本一份,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通知之。
第十二條
會員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不得退會。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按工廠之資本額、生產工具、工人數額或產品數量為計算標準,分為一、二、三級,分級標準由會員大會議定,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之。
為便於會員等級變更之核定,會員工廠應於每年底將資本額、生產工具、工人數額或產品數量,及其他重要事項,報會備查。
第十四條
本會每一會員推派代表人數,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一級推派代表三人。
二、
二級推派代表二人。
三、
三級推派代表一人。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以工廠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年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十六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
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均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一權。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九條
每一會員及會員代表應由本會分別填發會員證及會員代表證,並於召開會員大會改選理事、監事二個月前換發一次。
第二十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各會員在召開大會二十日前聲明其原派之會員代表是否續派或改派,不聲明者,視為放棄續派或改派會員之權利。
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員指派或改派會員代表時,應填具會員代表登記卡四份,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二十二條
同業工廠開業後六個月內,不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應提經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加入。
同業工廠經通知逾一年仍未加入本會為會員者,得由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九人,組織監事會,另置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均由會員代表於會員大會分別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各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次多數者為候補,其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前項理事、監事遇有缺額時,分別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於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於監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於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置副理事長二人,由理事長指派或推薦後,經理事會決議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本會理事、監事及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應各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第二十八條
本會置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由常務監事於監事會互推之。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非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延長。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
一、
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依工業團體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
其所代表之工廠依工業團體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註銷會籍者。
第三十三條
本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而理事或監事人數超過全體理事或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者,不予補選。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二、
議決會員分級及納費標準、暨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金額。
三、
議決會務、業務之年度計畫、報告及預決算。
四、
議決各種章則。
五、
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六、
議決理事、監事之解職。
七、
議決辦事處之設立、合併或裁撤。
八、
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九、
議決財產之處分。
十、
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三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左:
一、
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資格。
二、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執行處分不繳納會費之會員。
六、
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七、
會同監事會處理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改派或辭職。
八、
審定會務業務之年度計畫及預決算,並追蹤及檢討其執行進度及成果。
九、
議決劃分召開預備會地區,及應選出會員代表名額之實施計畫。
十、
提報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十一、
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第三十六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
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三、
審核年度預決算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並報大會通過或追認。
四、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
常務監事互推監事會召集人。
七、
會同理事會處理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改派或辭職。
八、
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九、
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第三十七條
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為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三十八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於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辦理到職、離職手續。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職稱、待遇及其服務規則,由本會訂定,提經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本會會務工作人員。
第四十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
本會理監事兼任本會各種委員會職務,得不受前條之限制。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顧問等若干名,其聘請期間與該屆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五章
會 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左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定之。
二、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要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四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時,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
第四十三條
會員大會開會時以理事長為主席,或由理事、監事就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中共同推定三人至五人,組織主席團輪任主席。
第四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
章程變更。
二、
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
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
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四十五條
會員大會應出席之全體代表人數,應扣除受停權處分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計算之。
第四十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但必要時得舉行理監事聯席會議。
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應傳真簽到卡以代簽到,並可行使表決權。理、監事會議以視訊會議方式,討論議題不得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
第四十七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故不依前條規定召開理事會、監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者,應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四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四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五十條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按常年會費三個月金額計算一次繳納之。
二、
常年會費:依核定會員等級,一級會員每月新台幣一、五○○元,二級會員每月新台幣一、○○○元,三級會員每月新台幣五○○元,按月繳納。
前項常年會費遇有購置會所、增加設備或舉辦展覽等工作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由會員各按等級或其他方式酌增繳納之。
三、
事業費:由會員大會決議籌集之。
四、
委託收益。
五、
基金及其孳息。
前項基金及其孳息應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
第五十一條
會員工廠同時加入兩個以上工業同業公會,而其等級係按其工廠全部之資本額、生產工具、工人數額或產品數量核定者,得按前條第二項之規定,就其參加本會部分,自行核計應繳常年會費金額,連同核計方法,報請核對,提經理事會通過後繳納之。
第五十二條
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之。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報經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五十三條
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第五十四條
工廠於開業後一個月內不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於其加入時,溯自開業之次月起,計算其應繳會費之總數,併為入會費繳納之。
第五十五條
會員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
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
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
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前項第三款受停權處分之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已當選為理事或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缺額。
第五十六條
本會應於下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編具下年度工作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書,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下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於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
第五十七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本年度工作報告、歲入歲出決算書、資產負債表、收支對照表及財產目錄,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於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
第五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十九條
本會如興辦事業時,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十條
本會興辦之事業停止時,所屬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清算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之。
第六十一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與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六十三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備案實施,修改時亦同。
